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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交流] 考研政治:各个时期我国我党的土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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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诚教育吴老师 发表于 2020-6-5 14:0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不管你有没有开始复习考研政治,只要学过政治学过历史的,都知道我们国家我们党各个时期实行过不同的土地政策,而这些土地政策也是考研常考的问题,因为多而杂,所以总是不容易记住。今天帮帮为大家整理了我国我党各个时期的土地政策,希望可以为大家的复习助力!

 一、非我党时期的土地政策

 1、太平天国颁布《天朝田亩制度》

  确立了平均分配土地的方案,即根据“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原则,《天朝田亩制度》实际上是起义农民提出的一个以解决土地问题为中心的比较完整的社会改革方案。

  《天朝田亩制度》的主张,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社会的基础即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

  2、孙中山旧三民主义

  同盟会的政治纲领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1905年11月,在同盟会机关报《民报》发刊词中,孙中山将同盟会的纲领概括为三大主义,即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后被称为三民主义。

  民生主义即社会革命,指的是“平均地权”,也就是核定全国土地的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革命后的增价,则归国家,为国民共享。

 3、新三民主义

  1924年1月,国民党“一大”在广州召开,大会通过的宣言对三民主义作出了新的解释:在民族主义中突出了反帝的内容,强调对外实行中华民族的独立,同时主张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

  在民权主义中强调了民主权利应“为一般平民所共有”,不应为“少数人所得而私”。

  把民生主义概括为“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两大原则(后来又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主张),并提出要改善工农的生活状况。

  二、我党时期的土地政策

  1927年我们党走出了一条“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新道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党要处理土地革命、武装斗争和根据地建设这三面的内容,在这其中考试中涉及考点最多的就是我们党在不同时期的土地政策。我们党在不同时期的土地政策也各有所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五个时期。

  1、大革命时期(1924-1927)

  这一时期我们党的土地政策主要是打土豪,分田地。

  2、土地革命时期(1927-1936)

  这一时期不要涉及两个政策的不同。

  1928年12月,毛泽东在井冈山主持制定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立法的形式,首次肯定了广大农民以革命的手段获得土地的权利。

  由于缺乏经验,这个土地法关于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禁止土地买卖等方面的规定,并不适合中国农村的实际。这个政策对于没有土地的农民是有利的,但是对于略有薄产的中农还是不公平的,因此这个政策也是遭到了中农的反对,后制定了下面的政策。

  1929年4月,毛泽东在兴国主持制定第二个土地法《兴国土地法》,将“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是一个原则性的改正,保护了中农的利益使之不受侵犯。

  毛泽东还和邓子恢等一起制定了土地革命中的阶级路线和土地分配方法:坚定地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等等。至此,中国共产党就在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制定了可以付诸实施的比较完整的土地革命纲领和路线。

  3、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

  这一时期停止了原来的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的做法,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为适当调节各抗日阶层的利益实行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主要是抗日战争时期,国内的主要矛盾由阶级矛盾变为了民族矛盾,所有中华儿女都为了民族的独立作出自己的贡献。

  一方面地主要减租减息以改善农民的生活;另一方面,农民要交租交息以照顾地主富农的利益。实行这个政策既调动了广大农民的抗日积极性,又有利于争取地主资产阶级的大多数站在抗日民主统一战线一边。

  这一时期也是我们党对于地主最温情的时期,也是我们党对于地主政策最不一样的一个特殊时期。

  4、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史称《五四指示》),其基本内容是要坚决地支持和引导广大农民群众,采取各种适当方法,使地主阶级剥削农民而占有的土地转移到农民手中;用一切方法吸收中农参加运动,决不可侵犯中农土地;一般不变动富农土地,对富农和地主有所区别;不可将农村中反对封建地主阶级的方法,运用于城市中反对工商业资产阶级的斗争。

  这就将党在抗日战争时期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这一政策的提出,标志着解放区在农民土地问题上,开始由抗日战争时期的削弱封建剥削,向变革封建土地关系、废除封建剥削制度的过渡。这是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重要改变。

  1947年7月至9月,中国共产党在河北省平山县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和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分配给吴迪或少地的农民。

  这个大纲指引着在封建制度压迫下的亿万农民群众,将自己的力量汇入民主革命的洪流。

  随着解放战争的逐步开展,国内的主要矛盾也从民族矛盾变为了阶级矛盾,我们党的土地政策也从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废除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注意的是这一时期我们还没有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土地只不过由地主的私有变为了农民的私有。

  5、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53)

  1950年至1953年春,在新解放区进行土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了这次土改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工业化开辟道路。

  土改中对待富农政策,由解放战争时期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这次土地改革运动是我国历史上规模最大,也是历次土改运动中进行得最好的一次。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同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在总路线方面是一致的,在具体政策上又有一些调整。主要是在富农问题上,将解放战争时期征收富农多余土地和财产,改为保存富农经济。

  这也是一个不同的地方,建国初期也是我们党对于富农最温情的时期,主要是这一时期首先我们的首要目标是消灭地主,富农是我们拉拢的对象;其次发展富农经济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恢复,因此这一时期我们党对于富农采取保存的方式。

 6、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53-1956)

  三大改造中的第一个就是涉及到农业改造的问题,此次改造最重要的是两个方面,第一将原来的保存富农变为限制直至最后消灭富农,第二就是将原来的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三大改造中农业的改造分为三步走。

  第一是互助组,这具有社会主义的萌芽。

  第二是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土地及牲畜、大农具私有的基础上土地人股、统一经营,有较多的公共财产,实行土地分红和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这具有半社会主义的性质。

  第三是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将土地及其他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集体劳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改造完成后建立起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

  土地改革后,基于国情和当时实际情况,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决定,教育、推动和帮助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通过农业合作化,中国农村完成了从几千年的分散个体劳动向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历史性转变。这是中国历史上一次伟大的社会变革、社会进步。

  7、改革开放时期(1978—)

  1979年9月,家庭联产承包制。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保障基层干部和农民因时因地制宜的自主权,发挥其主动性。

  在中共中央的支持和推动下,以包产到户、包干到广为主要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各地逐渐推广开来。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将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积极性和集体经济的优越性结合起来,因而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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